自联合国通过其新的人权框架以来,各公司在确保其雇员、供应链合作伙伴的工人和当地社区的人的待遇公正和符合国际标准方面发挥了更大的推动作用。

公司为自己的员工做到这一点的最直接方式之一是通过雇佣条款和工作场所条件,可以说没有哪个方面比薪酬或工资水平更重要。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工人来说,他们的工资是养活自己和家庭成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事实上,许多国家的生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人的工资水平,确保工资水平至少足以支持购买基本必需品,这应该是任何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一个基本方面。

这就是“生活工资”概念的背后,公司有责任对工人的劳动进行补偿,使他们能够获得与体面生活水平相当的商品和服务。但这一看似简单的概念在付诸实践时要复杂得多,它从最基本的层面开始:什么是生活工资,谁负责确保定义它,公司的角色是什么?

什么是生活工资?

生活工资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工业革命和以工资为基础的经济体创立之初。就连亨利·福特也担心,他的工人们会得到足够的报酬,从而能够买得起公司正在生产的产品。在其最基本的形式中,生活工资允许个人或家庭购买维持物质生存所需的商品和服务,即食物、住所和衣服。一个更为有力和有意义的定义包括那些被认为在特定社会中收入水平较低的项目,如交通、教育、医疗、休闲和储蓄。

尽管许多专家都同意,最好从一篮子商品和服务的角度来界定这一概念,但对于是否包括特定项目,存在分歧。当专家考虑各国的生活工资的适用性时,这些争论变得更加尖锐,因为定义什么构成可接受的生活标准不仅是针对不同国家的文化,而且还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他们的社会服务的性质和提供。构成合理生活水平的因素可能因国家、城市甚至家庭单位而异。对于如何最有效地计算和衡量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人们的看法也各不相同。

谁负责?

各国政府历来通过各种措施管制工资,最重要的是确定最低工资,并间接确定贫困线。这两者都与生活工资的概念密切相关,但它们在许多重要方面有所不同。据我们所知,没有国家一级的政府专门制定所有雇主都必须遵守的“生活工资”。在一些国家,特别是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最低工资水平确实相当于生活工资,但这不是标准,在许多国家,最低工资率不再提供实现体面生活水平所需收入的现实晴雨表。一个主要的例外是在美国,那里有100多个城市和县制定了通常适用于公共部门雇员以及为政府工作的承包商的生活工资。

多边机构也很少关注生活工资。世界上处理工人权利问题的首要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在其任何公约或建议中都没有具体处理生活工资问题,其关于跨国企业的三方宣言只注意到公司应支付工资的事实“尽可能高的工资,使生活水平得以提高。”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确实在第23条中提到了生活工资的概念:“每个工作的人都有权获得公正和有利的报酬,确保……一种值得人类尊严的生存。”但与国际劳工组织一样,没有关于如何定义或衡量生活工资的细节。

由于许多涉及劳工问题的标准都提到国际劳工组织是主要的指导来源,因此没有国际公认的衡量生活工资的定义或方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与各国政府和政府间机构缺乏行动相反,非政府组织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其中最突出的是社会责任国际道德贸易倡议. 他们所有的标准都有一个生活工资部分,特别是SA8000,有一个非常严格的计算生活工资的框架。

公司应该怎么做?

如本文所述,在实施生活工资方面存在着许多挑战。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缺乏一个适用于各国甚至各国内部的共同定义。在采用一篮子市场方法来定义生活工资时,如何衡量生活工资的组成部分也存在一些问题。此外,在国家或国际一级没有界定或确定生活工资的管理当局,在许多国家,最低工资等相关概念都不是有用的替代品。

对于企业而言,为一类工人或特定设施设定工资水平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内部和外部问题,如工资水平、生产率、竞争动态和政府监管。因此,公司可以说是工资“创造者”(拥有设定工资的巨大权力)和工资“接受者”(几乎没有设定工资的权力)。

如果一家公司拥有设定工资水平的重大权力,那么可以假定,确保即使是最低工资的工人也有能力购买构成特定社会可接受生活水平的基本必需品是一种普遍利益。贫困工人不是好员工,也不是长期竞争优势的基础。当然,人们认识到,在寻求和/或强加最低生活水平工资的公司形式中也存在例外情况。但这并不是大多数公司、行业和国家的规则。

鉴于政府对什么构成生活工资缺乏指导,问题在于公司必须承担哪些责任,以及如何确保他们这样做。一些公司,如诺华和星巴克,已将生活工资纳入其企业公民标准,但它们是例外。其他人表示关切的是,计算多个地点和国家的生活工资太复杂,难以实施,也不切实际。

在即将出版的洞察力,我们会探讨公司可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其工资结构符合生活工资的原则。